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,如何預繳增值稅?
2019-11-22 來自: 常州貝元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:572
問: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,如何預繳增值稅?
答:根據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7〕58號)的規定,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,應在收到預收款時,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,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%,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%預繳增值稅。
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,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。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,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。
因此,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按上述規定預繳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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